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0号
深圳市长奕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697145591)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5年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2018年1月12日检查人员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018年2月11日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间及公告期满后,你公司并未前来我局配合检查。
你公司2014年11月和12月开具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南昌润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代码4403143130,发票号码01600632-01600633、05029096-05029098,发票金额合计485,931.64元,税额合计82,608.36元),已于2014年11月和2014年12月抄税申报。上述发票经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认定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目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