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1号
深圳市佳泰合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088557865R)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原国税第三稽查局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
你公司向一位李先生购买货物取得由南昌大年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 3600153130、 发票号码 05071130-05071147、税额合计215,042.74元),于2016年5月至8月所属期认证抵扣,于2016年11月1日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处理相关附加税费。
你公司向一位王先生购买货物取得由北京超越卓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发票代码 1100153130、发票号码 47271730-47271752、 50659330-50659352, 发票代码 1100154130、发票号码 16349454-16349456、 16384791-16384809,税额合计1,081,192.30元),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于2017年9月12日作了进项税额转出,并处理相关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并应按偷税处理。
(二)机构改革后第三稽查局查处的发票违法行为。
你公司取得由北京景辉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已定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6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34629904-34629923、34629938-34629953、34630009-34630053、34650450-3465484、税额合计1,685,469.74元),已于2016年9月至1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取得由北京景辉辰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12720375、34652792-34652797、34702569-34702574、34702588-34702592、34702594-34702595、34722325-34722327、34734127-34734138、34734149、34734152-34734155、34741691-34741692、34759113-34759119、税额合计4,705,274.07元),已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其中发票号码为34702592、34734133的2份发票在协查函中没有列示)。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并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少缴增值税6390743.81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47352.07元、教育费附加191722.31元、地方教育附加127814.88元。
(三)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已走逃失联,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函〔2011〕358号)第二条的规定,我局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和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为制造业企业,适用5%的应税所得率。
你公司2016年度申报营业收入26396706.40元,按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29958.83元,已纳1596.83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28362.00元。
你公司2017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1235684.26元,按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390446.05元,已纳670.99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89775.0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八条。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罚:
1、由于你公司已对南昌大年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超越卓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款1296235.57元作了转出处理,并处理了相关附加税费,故不予重复追缴,按少缴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你公司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93486.04元。
2、追缴你公司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少缴的增值税6390743.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7352.07元, 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419047.94元。
3、追缴你公司2016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28362.00元,2017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89775.06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9068.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的教育费附加191722.31元。
(四)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127814.88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