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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03 15:50: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志风物流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3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799号

深圳市X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311780)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6月1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代码4403162130,号码18712626-18712630,金额44957.25元,税额7642.75元)。

经检查,你公司在李记维修店进行货车维修,交易完成后,维修店老板提供了由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6年1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其进项税额7642.75元不得在2016年11月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 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论处。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11月少缴增值税7642.75元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534.99元、教育费附加229.28元、地方教育附加152.86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11月少缴增值税7642.75元,少缴城建税534.99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4,088.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拟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11月少缴教育费附加229.28元,少缴地方附加152.8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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