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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3日)

12366每日咨询热点(2021年3月3日)

发布时间:2021-03-04 17:5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支付了一笔咨询服务费,该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为您提供的咨询服务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无需为其代扣代缴。若该非居民企业为您提供的咨询服务完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则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境内支付方,您需要为其办理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

如果该境外企业所属居民国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则需要判定该咨询劳务适用常设机构条款的问题。

2、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该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请问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若需要,应在什么时间代扣代缴?

答: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故境内企业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所以,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3、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现需将股息汇给香港股东(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要怎样处理?

答:一、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可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非居民税收套餐”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香港股东为香港税收居民,能否享受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的更低税率,详见《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及议定书之股息相关条款。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安排)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安排)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办理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官网首页-办税指南-国际税收-涉税情况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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