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留言时间:2021-03-23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在境外的接受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可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因此,仅有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才允许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优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