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40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6-01 16:51:5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40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清单2020.5.29
2.公告文书2020.5.29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0〕1724号
深圳市宝安区XXX职业培训学校:(纳税人识别号:44XXX3481)
我局(所)于2019年8月13日至2020年4月27日对你(单位)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对你公司提供的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和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查实你公司存在下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
2007年度
当年申报培训费收入690,369元,“其他应付款”年末贷方挂帐1,427,072.90元,审核该科目及相关凭证,发现该科目借方部分现金冲减业务没有付款凭证及明细项目,其中当年收到企业的培训费216,597.90元、厂房租金772,475.80元和管理费7,780元,合计996,853.70元均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上,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账务处理方法导致少缴文化体育业营业税6,497.94元、租赁业营业税38,623.79元、其他服务业营业税389元;少缴城建税455.10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365.32元。2007年度应税收入额应为1,687,222.70元,应缴营业税66,221.80元,应缴城建税662.22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986.65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20,711.07元,城建税207.12元,教育费附加621.33元,应补缴营业税45,510.73元,补缴城建税455.10元,补缴教育费附加1,365.32元。
2008年度
本年度报表列示培训费收入1,639,434.60元,实际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培训费收入为1,564,464.60元,差额74,970元为调整2007年该科目贷方金额。“其他应付款—租金及水电费”科目本年贷方发生额为2,418,798.57元,审核该科目及相关凭证,发现该科目贷方核算收到的租金、水电费等收入,借方核算支付给沙井新二村的租金、水电等费用,年末贷方余额106,085.59元仍然挂在账上,扣除2007年度已计税收入243,754.90元后,应补记培训费收入21,116元、管理费收入12,110元和厂房租金收入1,427,260.84元,合计1,460,483.84元。该账务处理方法导致少缴文化体育业营业税633.48元、租赁业营业税71,363.05元、其他服务业营业税605.50元;少缴城建税726.03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178.06元。2008年度应税收入额应为3,024,951.44元,应缴营业税119,535.97元,应缴城建税1,195.38元,应缴教育费附加3,586.08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46,933.94元,城建税469.35元,教育费附加1,408.02元,应补缴营业税72,602.03元,补缴城建税726.03元,补缴教育费附加2,178.06元(详看底稿C-2008)。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你公司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追补2007至2008年度的营业税118,112.76元,加收滞纳金28,691.44元。
二、追补2007至2008年度的城建税1,181.13元,加收滞纳金286.93元。
三、追补2007至2008年度的教育费附加3,543.3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