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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01 16:55: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因你单位不在注册经营地经营且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详见清单、附件)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详见清单、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逾期我局将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处理。

涉及企业名单:深圳市英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440300585643393E)

附件: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税三稽限改〔2020〕20000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6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深税三稽限改〔2020〕200003号

深圳市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393E):

你(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限你(单位)收到该通知后十天内补扣缴如下税款:

一、你公司2017年度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2017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513.35元。

二、你公司2018年1月至9月发放工资薪金时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扣缴2018年1月至9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8590.25元。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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