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6-03 16:09: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2020.6.2
2.公告送达文书2020.6.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1369号
深圳市XXX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XXX68507)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于2016年收到深圳市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合计1.95亿元(价税合计),并开具给对方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你公司未在申报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却未将该笔收入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要求你公司限期提供相关资料,但你公司直至期满仍未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核定你公司2016年取得咨询费收入189320388.35元【195000000/(1+3%)】,按10%核定利润率计算你公司2016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4733009.71元,已缴0元,少缴4733009.7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6年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4733009.71元,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2366504.8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