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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在生产经营期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6-04 17:44: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二稽罚〔2020〕1189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XXX02R1F)

经我局(所)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5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二O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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