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
发布时间:2020-06-12 10:36:1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等5户企业: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宏严 0755-83773365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稽罚告〔2020〕49号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154XY)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9年7月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涉及金额9,610.62元,税额1,249.38元,价税合计10,8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定性你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