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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扣税凭证不合规调整!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6-15 14:41: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17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清单2020.6.12

2.公告文书2020.6.1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二稽处〔2020〕2011号

深圳市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XXX95868L)

我局(所)于2020年1月14日至2020年5月13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申报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因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立案检查,来函协查发票情况如下:

你公司取得东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协查编号:44419000119121313173),发票代码:4400163320,发票号码:08582281-08582283,发票金额合计:210242.71元,税额合计:6307.29元,价税合计:216550.00元。

(二)通过检查你公司相关单据以及对应的账簿凭证资料,证实与上述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相符。根据检查部门取证资料,你公司将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6年11月、12月列支软件开发成本216550.00元。

(三)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造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多计软件开发成本216550.00元,应做调减处理。

二、 处理决定

因你公司于2020年4月对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更正申报,调减软件开发成本216550.00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由79735133.21元调整为79951683.21元,补缴了企业所得税21655.00元及滞纳金11531.29元。本案不再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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