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1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4-08 17:15: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1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压缩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1〕12号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4月2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接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协查函号为:24403000320032818202),发票代码为4403172130,发票号码为11751103-11751117,金额合计1494094.05,税额合计253995.99元。你公司利用上述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7年9月少缴增值税253995.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造成所属期2017年9月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779.7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1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因你公司已走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和《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所便函〔2015〕5号)第七条的规定,按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16037.56元(减以前年度亏损18984.6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24263.23元,已纳企业所得税42325.1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81938.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2017年9月少缴的增值税253995.99元、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7779.72、2017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81938.05元,拟处少缴增值税0.5倍罚款126998.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0.5倍罚款8889.86元、处少缴企业所得税0.5倍罚款340969.0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