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9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1-08 10:56: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19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正风路1号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08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汪庆明 董科文,26901085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压缩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二稽罚〔2019〕103676号
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经我局(所)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申报纳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销售样品收入1453304.41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201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1919.06元、少缴增值税61985.78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729.91元、少缴增值税185075.97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定性为偷税。你公司上述少缴增值税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造成2016年度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339.00元,2017年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2955.32元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所属期2016年度至2017年度合计少缴增值税247061.75元、企业所得税7648.9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294.32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136002.5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6,002.5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