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汇鑫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0-01-08 11:03: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深圳市XXX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深圳市龙岗区XXX贸易商行(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19〕102037号
深圳市龙岗区XXX贸易商行:(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经检查,你单位检查年度内通过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及附加。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你单位少申报2014年4-12月不含税收入3920374.51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4年度增值税117611.2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32.80元、教育费附加3528.35元、地方教育附加2352.22元。
你单位少申报2015年度不含税收入836467.91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5年度增值税2509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56.59元、教育费附加752.82元、地方教育附加501.88元。
你单位少申报2016年度不含税收入8923382.04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6年度增值税267701.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39.11元、教育费附加7777.67元、地方教育附加5185.12元。
你单位少申报2017年度不含税收入717773.79元,造成少申报缴纳2017年度增值税21533.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7.32元、教育费附加424.28元、地方教育附加282.86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少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核定征收率0.9%计算应纳税额。
经计算,你单位少缴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35283.37元、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7528.21元、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80310.44元、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6459.96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你单位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故拟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2014~2017年度增值税431939.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235.82元、个人所得税129581.98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55054.6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