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27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1-10 16:57:2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27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罚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一稽罚告〔2020〕11号
深圳市前海XXX能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即将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公司2018年2-3月期间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3份(涉及金额1076925365.34元,税额183077311.44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对公民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本数),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本数),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听证的权利。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听证条件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