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彩印厂)
发布时间:2020-01-13 17:14: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彩印厂:(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0年1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二稽罚告(2020J 80 号
深圳市XXX彩印厂: (纳税人识别号: XXX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 年2 月29 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厂2017 年11 月销售纸盒175000 元(含税),通过银行、微信累计收到款项175000 元,上述款项进入你厂人员XXX的私人账户。你厂上述纸盒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少缴2017 年11月增值税25427. 3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79.91 元、教育费附加762 .82 元、地方教育附加508.55 元;少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4652.14 元。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J2 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11]60 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你厂未申报纸盒销售收入并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929.71 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 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 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二0二0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