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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0-03-02 15:34: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335号

深圳市XXX艺术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温州科赛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28445555-28445557,金额合计291262.14元,税额合计8737.86元,价税合计300000元 )、取得温州路应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1376150-31376153,金额合计388349.52元,税额合计11650.48元,价税合计400000元 )、取得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14743943、14743944,金额合计194174.76元,税额合计5825.24元,价税合计200000元 )。

经稽查核实,你公司由于承接客户品牌推广系列活动需要,需与供应商合作三个月,由供应商制作道具、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印刷喷绘等,项目结束后你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发票,供应商给你公司提供了上述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费用计入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销售费用。

检查人员已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但你公司提供情况说明陈述无法联系销售方补开、换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上述涉及的9份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应调增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温州佳耐广告有限公司的开具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销售费用200000元已在税前调整,本次应调增700000元,你公司2018年自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68073.74元,调整后,201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8073.74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你公司2018年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6807.3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6807.3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9999.99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18年少缴企业所得税69999.99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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