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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一次性收取20年房租6100万补税!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0-03-05 16:49: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20户纳税人: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附件:

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

2、公告文书压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三稽处(2 020J)170 号

深圳市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我局(所)于2018 年3 月28 日至2019 年10 月29 日对你(单位)2013 年11 月15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4 年8 月取得租金收入61775469 元,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情况如下:

(1) 2014 年8 月应补营业税3088773.45 元。

(2)2014 年8 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14.14 元、教育费附加92663 .20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775 .4 7 元。

( 3 )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一次性对外出租20 年取得的租金收入61775469 元,应按照20 年租期平均分摊计算并确认营业收入,其中2014 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286988.94 元, 2015 年度应确认租金收入3088773 .4 5 元2016 年度应确认租金收入3088773.45 元; 2017 年1-11 月应确认租金收入2831375.66 元,2017 年12 月起你公司走逃失联,实际上已无法继续提供租赁服务,因此2017 年12 月至2034 年7 月期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51479557.50 元应当全部在2017 年12 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合计2017 年度应确认收入总额2831375.66+51479557.50=54310933.16 元。

鉴于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对于你公司2013 年10 月一2014 年8 月取得的租金收入61775469 元相应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已无法核实取证,检查人员无法准确核实你公司相应的成本、费用等支出金额。因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规定,依照所掌握的你公司收入情况,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 30 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358 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经计算,你公司2014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51953.85 元, 2015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19558.74 元, 2016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4029.77 元, 2017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5870 1. 10 元,合计应补1664243 . 46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14 年8 月营业税3088773.45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14 . 14 元、2014 年度企业所得税51953.85 元,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119558.74 元,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134029 . 77 元, 2017 年度企业所得税1358701. 10 元,合计应补1664243.46 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2 .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 60 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4 年8 月少缴教育费附加92663 . 20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775 . 47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盖章)

2020年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三稽罚(2020) 75 号

深圳市XXX技资管理有限公司: (乡内税人识别号: XXX)

经我局2018 年3 月28 日至2019 年10 月29 日对你(单位)2013 年11 月15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14 年8 月取得租金收入61775469 元,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情况如下:

(1) 2014 年8 月应补营业税3088773.45 元。

(2) 2014 年8 月应补城市维护建设税216214.14 元、教育费附加92663.20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61775.47 元。

( 3 )企业所得税:你公司一次性对外出租20 年取得的租金收入61775469 元,应按照20 年租期平均分摊计算并确认营业收入,其中2014 年应确认租金收入1286988.94 元, 2015 年度应确认租金收入308877 3. 45 元2016 年度应确认租金收入308877 3. 45 元; 2017 年1-11 月应确认租金收入2831375.66 元,2017 年12 月起你公司走逃失联,实际上已无法继续提供租赁服务,因此2017 年12 月至2034 年7 月期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51479557.50 元应当全部在2017 年12 月所属期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收入"合计2017 年度应确认收入总额2831375.66+51479557.50=54310933.16 元。

鉴于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对于你公司2013 年10 月-2014 年8 月取得的租金收入61775469 元相应的成本、费用等支出已无法核实取证,检查人员无法准确核实你公司相应的成本、费用等支出金额。因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 30 号)第三条规定,依照所掌握的你公司收入情况,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 30 号)第四条、《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1】358 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经计算,你公司2014 年度应补伞lt 所得税51953.85 元, 2015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19558.74 元, 2016 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4029.77 元, 2017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5870 1. 10 元,合计应补1664243.46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是偷税,决定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496923 1. 05 元50% 的罚款即2484615.53 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 , 48 4 , 6 1 5 . 53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 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我局( 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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