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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一案)

发布时间:2020-04-09 16:35: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旅行社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化宇旅行社有限公司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620号

深圳市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 增值税方面

(1)2016年11月18日开业至2016年12月31日,你公司经营范围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及其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销售服务—生活服务—旅游娱乐服务范围,你公司2016年第四季度所取得的营业收入563,305.40元未按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少缴增值税16,899.16元。

(2)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为1,530,000.0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导致2017年第一季度少缴增值税45,900.00元。

(3)你公司2017年第二季度销售服务共取得销售收入合计29,256,422.01元(不含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计878,039.14元,你公司采取虚假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878,039.14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方面

经检查,你公司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未就经营所产生的销售服务收入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未如实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计算,你公司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94元、教育费附加506.97元、地方教育附加337.98元;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00元、教育费附加1,377.00元、地方教育附加918.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462.74元、教育费附加26,341.17元、地方教育附加17,560.78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偷税,追缴你公司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少缴增值税16,899.1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82.94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少缴增值税45,900.0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213.00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少缴增值税878,039.1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462.74元,并处少缴税额百分之六十罚款即604,018.1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滞纳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的规定, 拟追缴你公司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少缴教育费附加506.97元、地方教育附加337.98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少缴教育费附加1,377.00元、地方教育附加918.00元,追缴你公司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少缴教育费附加26,341.17元、地方教育附加17,560.78元。

以上补罚合计1,657,757.0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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