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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承包经营偷税案!《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0-04-16 15:41: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深圳市XXX荣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0〕659号

深圳市XXX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4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检查人员责令你公司提供账簿资料、税务资料、房产登记资料和诉讼资料,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钟智荣、钟嘉俊双方均表示资料在对方处。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7民初425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6273号的裁决,仍然无法认定上述资料由谁控制。你公司和相关当事人XXXXXX均没有向检查人员提供你公司的账簿资料和税务资料,导致检查人员无法对你公司开展全面检查。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XXX承包经营你公司,与你公司产生合同纠纷。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27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98号、《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07执恢XXX号的裁决,XXX共向你公司支付了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承包经营期间的承包费13,700,000.00元、拖欠承包费的利息55,156.16元、承包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4,525.00元,合计13,839,681.16元。上述承包费和利息收入均由你公司实际控制人XXX(香港居民)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个人收取,你公司未就取得上述承包费收入和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你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隐瞒公司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经计算,你公司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共少缴营业税69198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38.88元、教育费附加20,759.52元,少缴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939.68元。

你公司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少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少缴的营业税691,984.0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38.88元,并处以少缴税款60%的罚款423,013.7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03年3月至2012年2月少缴的教育费附加20,759.52元。

(四)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939.6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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