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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前海X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等28户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前海X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等28户纳税人)

发布时间:2019-04-09 15:52: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前海XXX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等28户纳税人:

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税务稽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附件1:公告送达企业名单.xlsx

 附件2:公告文书zip压缩件.zip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4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一稽罚告〔2019〕G01719号

深圳前海XXX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即将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XXX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1.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虽设置账簿,但不提供纳税资料,导致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查实,你公司2014年度取得营业收入9186205.91元,实际申报营业收入8991068.21元,少申报营业收入195137.1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核定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77930.89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44482.72 元,已申报缴纳7878.4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6604.32元。

(2)经查实,你公司2015年度取得营业收入31376867.99元,实际申报营业收入30705830.41元,少申报营业收入671037.58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5%,核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706530.20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76632.55元,实际未申报缴纳。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2.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4年至2015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拟决定对你公司少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336604.32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336604.32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302.16元。对你公司少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176632.55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1176632.5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88316.28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决定对你公司2014年至2015年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应缴罚款776618.44元。

二、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对公民罚款人民币2000元以上(含本数),公民享有听证的权利;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10000元以上(含本数),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听证的权利。

如你公司符合上述听证条件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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