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5-07 12:30: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因你单位不在注册地址经营,导致稽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将以下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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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一稽处【2 019】100206 号
深圳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生产经营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XXX)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5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5 年从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收入合计205000000 . 00 元,但账上未作记载,且当期自报收入0.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无法提供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仍无法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国税发( 2008 ) 30 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400000.00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000 . 00 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00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000.00元.
(二) 你公司20 1 6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 6 年从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收入合计70000000.00 元,但账上未作记载,且当期自报收入0 . 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无法提供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凭证、戚本资料、费用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仍无法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 8)3 0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按8 %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00 .00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000.00 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00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000.00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5 年和2016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公司2015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100000.00元,对上述少缴税款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追缴你公司2016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00000.00元,对上述少缴税款行为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应补税款合计5500000.00 元。对你公司应补税款,依照税法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经催告仍不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我局在纳税上作出的处理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企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目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4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一稽罚[ 2019]100205 号
深圳市X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对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 ,生产经营地址:深圳市福田区XXX) 2015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5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5 年从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收入合计205000000.00 元,但账上未作记载,且当期自报收入O. 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无法提供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仍无法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30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按8 %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015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400000.00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000.00 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O . 00 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100000.00 元.
(二)你公司2016 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如下问题:
你公司2016 年从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工程收入合计70000000.00 元,但账上未作记载,且当期自报收入0 . 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无法提供有关建筑工程项目的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等相关财务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经我局责令后,你公司仍无法提供上述财务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 2008)3 0 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你公司2 016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600000.00 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000.00 元,你公司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0.0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400000.00 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2015 年和2016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2015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4100000. 00 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2050000.00元,对你公司2016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1400000.00 元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700000.00 元。
以上罚款合计2750000 . 00 元。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目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