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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重大偷税案!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深圳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6 15:41: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68号

深圳市XXX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你公司取得由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中药材有限公司开具的88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号码见表1,金额7017846.37元,税额1193033.63元,价税合计8210880.00元),于2016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表1

开票企业名称

发票数量

发票代码

发票号起

发票号止

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

30

5000154130

00032663

00032692

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

29

5000154130

00034221

00034249

重庆市XXX中药材有限公司

29

5000154130

00034251

00034279

经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中药材有限公司购买上述8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1193033.6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已于2017年11月1日申报2017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时,对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市XXX中药材有限公司虚开的88份发票所涉税款1193033.63元作进项转出,转出后2017年9月属期无应纳增值税额,但仍存在税款滞纳,少缴增值税滞纳金223097.2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5616.81元。

(2)你公司取得由黔南州XXX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号码见表2,金额22316444.48元,税额3793795.52元,价税合计26110240.00元),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表2

企业名称

发票数量

发票代码

发票号起

发票号止



 黔南州XXX药业有限公司

 






 225

 




5200153130


00149310

00149334

00149973

00149997

 

  5200161130



00088157

00088206

00088439

00088463

00089741

00089790

00254038

00254062

00254351

00254375

经查,你公司取得黔南州XXX药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25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3793795.52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1~2项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附加见下表:

单位:元

属期

少缴增值税

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少缴教育费附加

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016年9月

1193033.63

83512.35

35791.01

23860.67

2016年11月

1265607.82

88592.55

37968.23

25312.16

2016年12月

845841.56

59208.91

25375.25

16916.83

合计

3304483.01

231313.81

99134.49

66089.66

扣减转出

1193033.63

83512.35

35791.01

23860.67

2016年度应补缴合计

2111449.38

147801.46

63343.48

42228.99

201701

842729.21

58991.04

25281.88

16854.58

201704

839616.93

58773.19

25188.51

16792.34

 2017年度应补缴合计

1682346.14

117764.23

50470.39

33646.92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

你公司取得由西藏XXX商贸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开具的1393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1380份已定性虚开发票(发票代码、号码见表3,金额合计135228634.85元,税额合计22988867.53元,价税合计158217502.38元),于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其中13份发票未认证抵扣。

表3:

企业名称

发票数量

发票代码

发票号起

发票号止

西藏XXX商贸有限公司

83

5400151130

00241670

00241676

00241679

00241710

5400162130

00032081

00032101

00032103

00032125

阳城县XXX药业有限公司

25

1400154130

01570009

01570033

晋城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14

1400154130

01585862

01585875

宿迁XXX药业有限公司




89




3200162130


52768090

52768100

52768301

52768307

3200163130

19683119

19683168

3200164130

20741491

20741511

昌吉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160



6500162130



01521579

01521618

01530485

01530524

03335884

03335963

 昌吉市XXX药业有限公司



200



6500153130

00957136

00957175

6500162130


01521499

01521578

03349708

03349787

温县XXX药材有限公司

20

4100162130

04168120

04168139

巴州XXX药业有限公司

35

6500153130

00684203

00684237

巴州XXX药业有限公司


38


6500153130


00683222

00683226

00684073

00684105

云南XXX药业有限公司




80




5300161130


02853432

02853456

02858142

02858146

5300162130


00045666

00045690

02309365

02309389

昆明XXX药业有限公司


50


5300162130


03208561

03208585

03345096

03345120

昆明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0


5300162130


03252496

03252520

03331861

03331885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XXX药业有限公司

25

5400154130

00060751

00060775

昆明XXX药业有限公司



75



5300162130



00782096

00782120

03262146

03262170

03371786

03371810

贵州XXX强药业有限公司


24


5200161130


00933826

00933837

00933839

00933850

黔西南州XXX药业有限公司

10

5200143130

00736454

00736463

黄龙县XXX中药材购销有限公司

9

6100141140

04347428

04347436

昆明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43


5300162130


00615541

00615545

00616828

00616865

盐城XXX中药材有限公司

30

3200171130

13109121

13109150

滨海XXX贸易有限公司


50


3200154130


02389113

02389132

02927657

02927686

盐城XXX中药材有限公司

40

 3200171130

13060243

13060282

大同市城区XXX药材有限公司



50

1400154130


01403376

01403382

01420907

01420924

1400164130

00694388

00694412

大同市城区XXX药材有限公司

25

1400154130

01403333

01403357

贵州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80


5200161130


00088625

00088674

00254301

00254330

大连XXX药业有限公司

25

2102162130

06397213

06397237

沈阳XXX中草药有限公司

50

2100163130

01432246

01432295

 合计

1380




你公司取得上述1380份已证实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其进项税额22988867.5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及附加见下表:

单位:元

属期

少缴增值税

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少缴教育费附加

少缴地方教育附加

2016年1月

283623.92

19853.67

8508.72

5672.48

2016年3月

1356919.79

94984.39

40707.59

27138.4

2016年4月

1792682.04

125487.74

53780.46

35853.64

2016年6月

1287893.32

90152.53

38636.8

25757.87

2016年7月

1742641.79

121984.93

52279.25

34852.84

2016年8月

845357.67

59175.04

25360.73

16907.15

2016年9月

1182766.59

82793.66

35483

23655.33

2016年10月

1607234.8

112506.44

48217.04

32144.7

2016年11月

424412.99

29708.91

12732.39

8488.26

2016年12月

2425057.98

169754.06

72751.74

48501.16

2016年度

合计

12948590.89

906401.37

388457.72

258971.83

2017年1月

2374228.13

166195.97

71226.84

47484.56

2017年3月

2047565.26

143329.57

61426.96

40951.31

2017年4月

2437783.53

170644.85

73133.51

48755.67

2017年5月

2842443.34

198971.03

85273.3

56848.87

2017年9月

338256.38

23677.95

10147.69

6765.13

2017年度

合计

10040276.64

702819.37

301208.3

200805.54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3.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经责令限期提供账簿资料你公司未能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收入额定率核定征收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拟核定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8%(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你公司2016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517865534.05元、营业成本487257635.80元、应纳税所得额2103234.27元;核定你公司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429242.72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357310.6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525808.57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9831502.11元。

你公司2017年度自行申报营业收入308103824.31元、营业成本292698633.09元、应纳税所得额625248.89元;核定你公司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648305.94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162076.49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6312.22元,少缴所得税6005764.27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

1.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3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即5335907.19元,因你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被判处罚金200000元,抵减罚金后罚款5135907.19元;

2.对你公司取得1380份已定性虚开发票并认证抵扣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4758852.94元;

3.对你公司少缴2016~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5837266.38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9502359.83元。

 以上罚款合计29397119.96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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