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13 15:45:2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深圳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XXX制品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19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19〕100831号
深圳X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9年6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找广州XXX建筑有限公司给陈XXX代开3份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3320,发票号码22359549-22359551)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