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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4 14:15:5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正对你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公告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5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深税稽处(202 1] 158 号

深圳市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

我局对你公司2013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接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9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3 份(详见发票清单),金额47,555,860.66元,税额8,084,496.43 元,已全部申报并抵扣税款。在我局立案检查之前,你公司已将上述60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对应已结转的成本,你公司并未进行调整。

其中,你公司接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3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0 份,金额28, 819,448.92 元,税额为4,899,306.50 元,对应的业务存在较大比例的资金回流,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应的成本不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要求,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接受虚开的60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8, 084,496.43 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你公司已于我局立案检查之前做了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不再追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涉及增值税4, 899,306.50 元,依法加收你公司增值税滞纳金545,841. 79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42 , 95 1. 46 元,依法加收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8 , 208.93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构成偷税,追缴你公司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1,748 ,505.64 元, 2016 年企业所得税5,456, 356.59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以上税款合计7,204, 862.23 元,增值税滞纳金545,84 1. 7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8,208.93 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按规定加收。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公司可以银税联网方式、银联卡缴款方式或其他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方式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以银税联网方式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应将税款及滞纳金存入你公司已签订《委托扣款协议书》的银行账号,并及时通知办税服务厅扣款。逾期未缴清的3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 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曰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税稽罚[2021]38 号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XXX)

我局对你公司2013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1 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接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9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3 份(详见发票清单),金额47, 555, 860.66元,税额8, 084,496.43 元,已全部申报并抵扣税款。在我局立案检查之前,你公司已将上述603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对应已结转的成本,你公司并未进行调整。其中,你公司接受深圳市xxx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xxx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xxx有限公司3 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0 份,金额28, 819,448.92 元,税额为4, 899,306.50 元,对应的业务存在较大比例的资金回流,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成本不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的要求,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偷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涉及增值税4,899, 306.50 元,对你公司增值税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4,899 ,306.5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342,951. 46 元,对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342,951 46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恶意接受虚开的290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戚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行为构成偷税,涉及企业所得税7,204, 862.23 元,对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偷税行为处以一倍罚款7,204,862.23 元。

以上罚款合计12 ,447,120.19 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 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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