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1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21 17:21: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83759859X):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告知书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7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435号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759859X):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富康路***座)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深圳市谭狄安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之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盛荣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飞凡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敞盛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弘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30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合计4455074.24元,并于2016年至2017年将上述305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455074.24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四目、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及《免抵退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相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购进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如下后果:
1、违规退税
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3月多退增值税8683903.51元。
2、少计免抵额
该公司2016年至2018年3月少计免抵税额4721439.08元。
3、少缴税款
该公司2017年11月少缴增值税777.2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4.4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3.32及地方教育附加15.54元;2018年1月少缴增值税129129.40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039.0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3873.88及地方教育附加2582.59元;2018年3月少缴增值税96338.7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743.71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890.16及地方教育附加1926.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处以60%的罚款,罚款金额145249.5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