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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税务:风险提示: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下)

风险提示:出口制造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下)

深圳龙岗税务 2021.7.21

为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降低办税成本,围绕“学党史、办实事”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部署要求,龙岗区税务局针对本地特色重点行业企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分别梳理其重要事项、典型事项的涉税风险点,梳理推出了出口制造业企业须关注的10项涉税风险点,本期将讲解第6-10项,请耐心阅读。

6.风险提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个别企业为规避、少缴消费税或增值税,从有富余发票的流通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为了掩饰违法行为,中间环节还常常经过贸易公司进行“过票”。通过这种模式,必然会出现实际购货方和受票方不一致,即“票货分离”,或进销不符的情况。如塑胶制造业取得纺织原材料的进项发票等,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违法事实,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都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要认识到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子发票的推广、税收大数据的应用,无货虚开、富余票虚开等虚开行为的违法成本越来越大。企业需加强内部监控,确保开票企业与供货方一致,确保取得的进项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的进项发票,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不合规的发票。

7.风险提示:缺失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风险描述: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同时,该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部分情况下企业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但同时又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同时在入账时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是否为作废发票等。对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8.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存在错误享受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税收风险

风险描述: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深圳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2010〕4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部分龙岗辖区企业未准确理解政策内容,存在错误享受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优惠政策的税收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企业应准确了解税收政策,准确判断自己适用的税收政策,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9.风险提示:企业研发费用核算的风险点

风险描述: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繁杂,企业容易因政策解读不够精准而造成税收风险。研发费用核算的如下风险点应加以注意:1.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也不得加计扣除;2.根据研发活动的定义,企业发生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3.研发费用归集要注意符合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从2018年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5.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8.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9.负面清单行业不得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风险防控建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国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研发创新的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研究政策要点、政策调整内容和具体的备案要求、会计核算要求和申报管理规定,记好辅助账,做好企业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因税收政策不熟悉,核算业务不清晰造成的风险。

10.风险提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风险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出口制造业企业如采用电子化的合同,可能存在忽略电子合同的印花税申报的风险。

风险防控建议: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及时申报缴纳应税凭证对应的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较广、税目较多,纳税人需要事前准确掌握相关法规条例,避免出现税款滞纳风险。

来源:龙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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