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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高新、研发等企业所得税问题5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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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高新、研发等企业所得税问题5问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0

        1、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8年11月,请问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期间是怎么计算的?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后应如何处理?

        答:按证书有效期起计算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申报时该企业可以享受优惠;若证书在到期后没有复审或复审不通过,则之后年度申报不能享受优惠。

        2、企业当年度亏损,请问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年度亏损的企业符合条件亦可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3、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建筑企业总机构存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所得税额,应如何在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填报?

        答:季度预缴时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汇算清缴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体现。

        4、网上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时,“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栏是否为必填项?没有“研发成果证书号”如何申报?

        答:项目实施状态为“已完成”的填写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其中,“研发成果证书号”填写研发成果所对应的证书编号,没有的话填“无”即可。项目实施状态为“未完成”的研发成果和研发成果证书号不需填写本选项。

        5、请问2018年度汇算清缴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有新规定?

        答:按照《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保险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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