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房产税、印花税5问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7
1、企业出租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按照房产的余值计征房产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规定,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2、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此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3、租赁合同只约定了每月支付的租金,未约定租期,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条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个人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因此个人转让股权应缴纳印花税。
5、个人买卖房产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