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日期:2019.6.12
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其建筑企业总机构存在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所得税额,应如何在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填报?
答:季度预缴时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汇算清缴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