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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以非上市股权或上市股权出资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印花税!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信托、理财、股票等印花税政策

更新日期:2018-08-31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一、信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一条规定: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理财

   银行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总局提交单回复)

   三、股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四、其他特殊规定

   1.关于基金管理人运用开放式基金买卖股票适用一般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总局提交单回复)

   2.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比照本条款执行,不征印花税。(总局提交单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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