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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11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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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11问

更新日期:2018-09-06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什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哪些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清算时纳税年度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五、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六、什么是企业的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七、被清算企业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八、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九、企业清算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般来讲,企业清算期间,正常的生产经营一般都已停止,企业取得的所得已是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已不存在,企业应就清算所得按所得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适用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优惠税率以及过渡期优惠税率。但是,企业在经营期的经营或投资行为,为企业在清算期所带来的所得,应该仍然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十、企业跨省迁移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处理?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迁往京外,仍持续经营,不结束自身业务,不应进行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企业将经营地址变更属于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不需清算。

  十一、企业清算是否有专门的清算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二规定:“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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