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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申请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09-29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申请享受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更新日期:2019-08-01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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