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近期热点问题4个
日期:2019.8.7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项目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答:纳税人现享受财税〔2019〕21号税收优惠无需备案,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开具?
答:(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我市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由各区街道办(租赁办)代征。试点纳税人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相应街道办(租赁办)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深圳税务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我要办—自然人中心—个人房屋租赁缴税及自然人代开发票模块进行房屋租赁申报及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的通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7号)规定: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征收。试点纳税人申报缴款后需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代开;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办税服务厅凭缴款凭证申请换开或在申报缴款后申请代开。
4、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如何计算增值税应预缴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