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近期4个热点问题
日期:2019.8.9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请问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设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类编码,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纳税人可选择该编码开具发票。注意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收到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何“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栏显示为000000?
答:销方银行账号是填写完税凭证号的,如免税则显示为0。
3、企业需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但无法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请问有哪些已在深圳市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可供选择?
答: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电子签章制作等基础服务。目前已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名单详见官网首页-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使用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2019年7月9日发布)附件。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到深圳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判断是否要预缴税款?
答:(一)按月度申报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二)按季度申报
增值税的异地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需要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