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股权的问题
日期:2019-04-18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纳税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纳税人自己所控股的企业,纳税人提供企业控股的证明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的第十三条第四点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具体是否符合第十三条第四点所说的“其他合理情形“,由主管税务区局结合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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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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