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深圳  >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未实缴时0价格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未实缴时0价格转让股权是否可行?

09-29 股权转让 我要评论

深圳市税务局:个人转让股权

日期:2019-05-10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如果个人认缴增资了A公司,认缴10万元,占了10%的股份,但还没有实缴,实际投资的金额为0,现在该个人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是不是允许的呢?还未实缴并以0元的价格转让是不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股权转让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7号)(以下简称“《办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 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文件规定,自行判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如有疑问,请致电0755-12366.

——————————————————————————————

税乎网:

       接上例,我们假定被投公司投后估值和净资产是100万(未实缴10万前),实缴后估值和净资产是110万。通常税务机关会根据公司的估值或净资产*转让比例来确定一个最低转让价格,上例中10%的持股,对应10万的估值或净资产。此时零价转让就不合理。

       但根据深圳税务局的说法,根据取得的股权的实际支出(即0元)确认原值,此时零价转让就无毛病。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