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契税计税依据
日期:2019-06-13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形成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否应按财税【2004】134号规定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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