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增值税差额扣除
留言时间:2019-06-08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开发的项目已完成销售,剩余部分全部自用,请问自用部分所对应的土地价款如何扣除?可否在除自用部分外的可售建筑面积中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6-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