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集团内其他纳税人
日期:2019-06-14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我想请问一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二条规定中提到的“集团内其他纳税人”是否包括了母公司的分公司呢?
答:税法上对于“集团”无另行规定,可参考:是指在工商登记企业类型项目中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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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已被修订
2017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