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加计抵减
日期:2019-06-14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我分司于6月10号提交了加计抵减的声明,有效期起为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符合已并通过了,所属期2019年4月申报期已过且已缴纳了税款,请问所属期4月还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吗,如果可以的话,是更正所属期4月的申报,办理退税,还是在所属期5月一并计提?
答:可以在5月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的“本期发生额”中将4月、5月的加计抵减额一并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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