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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机动车进项税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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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机动车进项税抵扣问题

日期:2018-12-25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我们公司于2018年5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次月正式成为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5月30日购置了一批汽车,在生成一般纳税人时我司营业收入为0,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59号文规定,我们在5月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的,对应的税局服务机关要我们去重开,但我们这些汽车发票都已经上了牌无法重开,请问这个问题要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注意其中的时间节点和抵扣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符合上述情形的按规定进行认证,无需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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