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计抵减期间确认的问题
日期:2019-04-02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问: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不符合条件,但到2019年6月(自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销售额符合了,自2019年7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一旦确定适用与否,当年不再调整。到了下一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综上,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