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税税念 | 契税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深圳税务 2021.9.9
上节课我们了解了“契税的立法思路”这节课来看看契税法中关于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吧
契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执行口径》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政策规定我们了解了
下面来看看详细的政策解读吧
一是关于纳税人的涵义。契税法沿用《条例》表述,主要考虑是平稳过渡,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遵从。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需要说明的是,契税的纳税人,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也不区分国籍。
二是关于承受权属的界定。《执行口径》明确了征收契税的权属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其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民法典》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均属于不动产物权,由国家统一登记,这是契税实行“先税后证”的重要基础。
三是关于纳税人的认定。一般情况下,为便利征管,税务机关向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征收契税,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转移合同中约定的承受人办理登记。若合同约定的承受人与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规定,契税应按照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登记的权利人为原则确定纳税人。
来源:深圳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