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星点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发布时间:2021-09-10 15:28: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星点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HRCL29)、深圳市兴华邦达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DLRU3A)、深圳市盛鹏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8Q6K4F)、深圳市鑫中源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079810275)、深圳市龙华区千福之缘珠宝商行(纳税人识别号:92440300MA5FD20W8W)、陈国海(纳税人识别号:350302******240314):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深圳市星点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79号
深圳市星点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HRCL29):
对你(单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禾花社区平新路兴联工业区三巷2号B栋二楼201)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0月18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取得广州伟召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5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4130,发票号码4031999-4032000,4058001-4058028,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7811044-27811063,金额合计4991696.66元,税额合计848588.34元,价税合计5840285元 )、取得广州市珅顺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6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29941988-29942013,金额合计2596978.6元,税额合计441486.4元,价税合计3038465元 )、取得东莞市浩盟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35990881-35990882,金额合计186521.37元,税额合计31708.63元,价税合计218230元 )、取得广州市铠械网络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63130,发票号码8547314-8547348,金额合计3459576.76元,税额合计588128.04元,价税合计4047704.8元 )于2017年3月至6月所属期将上述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909911.41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7年3月少缴增值税588128.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1168.9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7643.84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1762.56元。2017年4月少缴增值税31708.63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19.6元,少缴教育费附加951.26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34.17元。2017年5月少缴增值税441486.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0904.05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3244.59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8829.73元。2017年6月少缴增值税848588.3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9401.1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25457.65元,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6971.7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核定征收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你公司类型为计算机整机制造,按应税所得率8%核定征收所得税,你公司仅申报了第一季度的所得税,但增值税最后申报所属期为2017年7月,故按增值税申报表上销售额作为当年销售收入,你公司2017年应税收入33518966.73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681517.34元,核定征收所得税670379.34元,你公司已缴2163.3元,应补缴668216.04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对其所偷税款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拟追缴你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增值税1909911.4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3693.79元,2017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668216.04元,并处罚款1627092.7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依法加收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四条的规定,拟追缴你公司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少缴教育费附加57297.34元,地方教育附加38198.23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764号
陈某某(纳税人识别号:350302******240314):
对你个人(地址:深圳市龙华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个人拒绝配合我局税务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个人拒绝配合我局税务检查的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二、你个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