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2-03-22 16:23: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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