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纳税人2021年前三季度是按照从价计征计算缴纳房产税,2021年第四季度符合24号文第二条规定可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请问纳税人应该如何申报2021年度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10-21 15:53:4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适用从租计征,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据此,可分段申报当年度房产税,需修改已登记房产税税源信息。修改时,可将原从价计征税源信息的纳税义务有效期止选择为2021年9月30日,同时新增从租计征的税源信息,纳税义务有效期起选择为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