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增税等5个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11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如何确定其用地是否是工业用地?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房地产证判断,其他证明材料也可,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2019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自2018年2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该规定有效期5年。
3、房屋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占地面积?
答: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建筑面积÷建筑总层数(不含地下)。
4、印花税税应纳税税额低于一元,是否需要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5、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企业纳税人之间直接转让存量非住宅(不含直接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核实征收土地增值税是否到税局申报?
答:根据存量房交易委托代征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5月21日起,市企业之间转让存量非住宅土地增值税委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