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方正阳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昌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0-29 17:44: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方正阳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盛昌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1年10月27日
附件:
百盛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doc
方正阳智能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03号
深圳市方正阳智能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683788019C):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检查人员到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新社区兰二路45号A栋进行实地检查,现场发现你公司已不在此地址经营,检查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并进行了影像记录。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其中法定代表人唐万明电话15182031383为空号,其余登记电话表示均已离职,检查人员通过税务登记信息均无法联系上你公司及相关人员,故检查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检查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公告《税务检查通知书》(深税三稽检通一〔2021〕2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深税三稽税通〔2021〕510号),要求你公司在限期内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并提供资料,目前你公司已逾期仍未到税务机关接受调查和提供资料。检查人员目前无法取得相关帐册、凭证等资料。
(一) 增值税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迈尔康纳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24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6399405-06399409,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8304612-08304622、16463087-16463094,税额合计:407658.62元),已于2016年3月-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取得由深圳市甲凯莱德供应链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6400320-06400330,税额合计:186842.42元),已于2016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取得由深圳市前海泓通翔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1130,发票号码:06400893-06400902,税额合计:169888.48元),已于2016年7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
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3月少缴增值税186880.6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81.64元、教育费附加5606.42元、地方教育附加3737.61元;造成2016年5月少缴增值税135913.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513.95元、教育费附加4077.41元、地方教育附加2718.27元;造成2016年7月少缴增值税441595.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911.68元、教育费附加13247.86元、地方教育附加8831.9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 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累计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72,692,578.38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5,815,406.27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453,851.57元,已缴企业所得税71,215.05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382,636.52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2016年3月-7月少缴的增值税764389.5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3,507.27元,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382,636.52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320,319.9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1〕1005号
深圳市百盛昌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0300567054421):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2021年07月19日,检查人员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告期满三十日,视为送达,在公告期间及公告期满后,你公司并未前来我局配合检查。
(一)增值税及附征税费方面
你公司取得由深圳市铁定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已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4130,发票号码00263972-00263983、07929725,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14515565-14515573,税额合计:36212.59元),你公司将其中21份发票于2016年1月所属期认证抵扣税款34566.64元,剩余1份发票未认证抵扣。你公司上述取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偷税处理。
经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2016年1月少缴增值税34,56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19.66元、教育费附加1,037.00元、地方教育附加691.33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由于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并提供账册凭证等资料,检查人员无法取得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无法准确核算你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征收你公司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按8%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你公司累计申报2016年度营业收入58,927,611.31元,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4,714,208.9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178,552.23元,已缴企业所得税3,554.0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174,998.2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定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拟对你公司2016年1月少缴的增值税34,566.6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419.66元,企业所得税1,174,998.20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727,190.7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