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发票开具的依据是哪个?
留言时间:2021-11-18
纳税人所属地
深圳
问题内容
我近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约定房款总价为100万元,车位售价为10万元,房款总额为110万元,协议签订后开发商据此向我发送了交款通知单,我按照交款通知单所列价款向开发商交纳了全部房款。后来因为政府限价的原因,开发商在补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将房屋总价调整为80万元,在《车位转让协议》中将车位价格调整为30万元,但与之前所交房款总额没有发生变化。近期开发商准备交房开具发票,请问依据法律规定应该依据哪份合同来开具发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1-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应按照最终实际执行的合同的价款据实开具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